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饶府厅发〔2017〕38号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上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2.3 市中心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 级应急响应
4.3 Ⅱ 级应急响应
4.4 Ⅲ 级应急响应
4.5 Ⅳ 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江河湖库紧急处置措施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9 指挥和调度
4.10 抢险救灾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 社会力量与参与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蓄滞洪区补偿
6.5 灾后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实 施时间
上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2.3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2.4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2.5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2.6 《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2.7 《上饶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应急委员会设立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街办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县级应急委员会设立县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市、县、乡三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相应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指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当水旱灾害发生并启动应急响应后,市防指作为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 市防指组成人员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上饶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任秘书长。上饶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公安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 、 市地方海事局、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办、市教育局、市旅发委、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文广新局、上饶日报社、上饶广播电视台、电信上饶分公司、移动上饶分公司、联通上饶分公司、上饶供电公司、中石化上饶分公司、上饶车务段、武警上饶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38个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其负责人为指挥部领导或成员。
2.1.2 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全市防洪抗旱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枯水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全市汛情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上饶军分区: 根据汛情、旱情需要,主要负责协助查明主要河湖堤防、水库大坝等安全隐患;解救、转移或疏散受困人员,抢运重要物资财产;参加封堵决口、排除险情、清除杂草等抢险救灾行动;保护重要目标和军事设施安全;应急送水调水;协调驻饶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向东部战区申请支援兵力,协调和保障支援部队遂行抗洪抢险任务。
市水利局: 负责管理全市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做好防洪、排涝、抗旱等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负责所辖防洪工程的防洪调度和安全运行;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做好工情、汛情、灾情的收集、汇报等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防汛抢险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疏导交通,保证防汛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汛情需要,负责实施对抢险路段的交通管制;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和破坏防汛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妥善处理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防汛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负责协调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和督促爆破作业单位积极投入防汛抗旱工作。
市委宣传部: 负责牵头组织全市新闻单位、协调市外新闻单位对我市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市发改委: 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等基建的计划编制、有关项目资金的申报等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筹集防汛抗旱,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和遭受水旱灾害水利工程的修复,由市水利局提出防汛抗旱资金分配意见,商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与指导抢险工作,组织对重大山体滑波、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预案制定、监测、预警、勘察和防治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山地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
市应急办: 负责防汛抗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并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应急预案规定职责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市气象局: 负责天气形势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做好灾害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测,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向社会发布滚动预报和预警,及时向市防指和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天气趋势预测预报和雨情信息;根据抗旱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上饶水文局: 负责水文形势和洪水预报预测工作,及时向市防指和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对洪水形势及时作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洪水预警信息。
武警上饶市支队: 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指挥驻饶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爆破等任务。协助做好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工作,并根据市防指要求,申请调配抢险救灾物资、器材。
市公安消防支队: 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指挥全市消防部队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特大干旱时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
市工信委: 负责协调全市工矿企业和中小企业防汛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尾矿库的度汛预案,并报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批准后的尾矿库度汛预案须报相关的防汛指挥部备案)。
市安监局: 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市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有关行业、有关部门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负责审批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下尾矿库度汛预案,并督促实施;对电力、矿山、尾矿坝和大型建设项目等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参与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水旱灾害救灾工作;组织核实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情况,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参加入饶支援部队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农办: 负责协调农口各单位防汛抗旱救灾等工作;负责提出“三农”受灾救助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市农业局: 负责协调、指导农业的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调度农业水旱灾害情况;灾后及时协调种子、化肥等物资的调运,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做好动物疫病防治等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协调、组织落实防洪抢险所需的木材、毛竹的储备和供应工作;负责做好林业防汛抗旱、生产救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
市卫计委: 负责灾区灾民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对灾区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市建设局: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乡镇建设方面的防汛工作;负责指导建筑工程防汛救灾工作。
市城管局: 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防洪保安工作,尤其是台风期间沿街广告招牌、高空悬挂物的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城市防汛抗旱预案和应急供水预案;负责城镇地下水管网的管理工作;配合水利部门搞好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市地方海事局: 负责所辖公路、水运等交通设施防洪安全;负责防汛抢险和救灾物资运输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以及公路、码头的抢险人员组织、指挥工作;负责船舶航行和渡口的安全,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汛期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优先保证防汛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通行,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和救灾人员的运输工作;按照防汛抢险的需要,适时对江河湖水面运输实行交通管制。
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中小学校的防汛救灾和安全工作,指导各地对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开展隐患排查,指导各地做好山区、湖区、库区等易受山洪灾害威胁校舍的安全防御和学校师生的转移工作。
市旅发委: 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订防汛应急预案,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旅游景区、旅游团队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保障团队游客生命安全。
市文广新局、上饶日报社、上饶广播电视台: 负责组织对全市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及重大灾情音像资料收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本市防洪抢险救灾和抗旱的典型稿件;根据市防指的安排,及时发布防汛抗旱相关信息。
电信上饶分公司、移动上饶分公司、联通上饶分公司: 负责辖区内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汛期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防汛信息和防汛抗旱调度指令能够及时传输;根据汛情需要,做好应急通信线路的架设和通讯设施的供应,确保防汛抗旱指挥通信线路的畅通。
上饶供电公司: 负责防洪抢险、排涝、抗旱、救灾所需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工作;负责所属水电工程尤其水库(水电站)的度汛安全,督促其严格执行汛期控制运行计划,执行防汛抗旱调度指令,做好所属工程防洪安全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和落实,确保水电站工程安全。
上饶车务段: 负责督促辖区内铁路各单位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和维护工作;协调做好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铁路畅通;负责协调铁路运力,优先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设备及抢险救灾人员的运输工作。
市粮食局: 负责抗洪抢险所需麻袋、灾民救济粮食的储备和调拨供应工作,确保抗洪抢险随时能够调用;负责做好洪水影响区内粮食的转移安置工作,确保粮食储备安全;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灾区农作物种子的供应、储备工作。
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工作。
中石化上饶分公司: 负责组织防汛抗旱所需油料的储备、供应和调运工作,确保抗洪抢险和抗旱期间的各种油料供应。
2.1.4 市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办市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订市本级水工程度汛方案和市内主要江河湖泊、水利工程防御洪水预案;掌握全市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对全市主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实施调度;督促有关县做好分蓄洪区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及运用准备工作;负责组织防汛指挥系统、信息系统和抗旱服务队建设;负责市级防汛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征集、调拨;负责收集、报告洪涝、干旱灾情,督促各地做好水毁工程修复和河道清障工作;负责提出特大防汛抗旱经费及市级防汛专项资金的安排意见等。
2.2 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等单位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赣府厅发〔2007〕6号文件要求,设立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其机构参照县级防指组织结构设立。
2.3 市中心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中心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参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成结构,由市政府分管农口副秘书长任指挥长,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信州区、上饶县人民政府和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组成单位和人员视城区防汛抗旱任务需要确定。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3.1.1 .1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测,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1.1 .2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1.1 .3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按有关报汛规定加密测验时段,分析江河洪水演变趋势,预测江河洪峰水位、流量及其推进速度,并将信息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3.1.2 .1 堤防工程信息
(1)当江河湖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每日上午8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市防指。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1.2 .2 水库工程信息
(1)当水库水位出现超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2小时内报至市防指,市防指及时对信息进行核实并报省防总。
(2)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前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3.1.3 .1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1.3 .2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按规定渠道、程序、时限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等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至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3 .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3.1.4 .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1.4 .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当地水雨情变化、辖区内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水旱灾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讯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3.2.1 .1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3.2.1 .2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2.1 .3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2.1 .4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湖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3.2.1 .5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3.2.1 .6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讯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2.1 .7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讯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1 .8 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应依法进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3.2.2 .1 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对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3.2.2 .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2 .3 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3.2.4 .1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防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3.2.4 .2 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2.4 .3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视检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检。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灾害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并组织受灾群众快速转移。同时,灾害信息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灾害预警
3.2.5 .1 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市气象台应尽早给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3.2.5 .2 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同时,气象部门通过各种媒体宣传防御办法。
3.2.5 .3 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强水工程的检查,必要时对水库蓄水实施提前预泄措施。
3.2.5 .4 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6 蓄滞洪区预警
3.2.6 .1 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并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批。
3.2.6 .2 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2.6 .3运用蓄滞洪区,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组织实施转移。
3.2.7 干旱灾害预警
3.2.7 .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3.2.7 .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7 .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的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8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采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防汛抗旱预警预防的支持系统,提供雨水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风险图以及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等,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预防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3.3.1 .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3.3.1 .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3.3.2.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3.3.2 .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组织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3.2 .3 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3.3.3 .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3.3 .2 抗旱预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Ⅰ 、 Ⅱ 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市防指指挥长审定,报市长批准,以市防指的名义发布; Ⅲ 、 Ⅳ 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市防指副指挥长审定,报市防指指挥长批准,以市防指的名义发布。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市防指负责本市范围内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立即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 级应急响应
4.2.1 当发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事件时,市防指启动 Ⅰ 级应急响应:
4.2.1 .1 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2.00米(吴淞高程,下同),且呈上涨趋势;
4.2.1 .2 信江、饶河之一发生流域性特大洪水;
4.2.1 .3 保护农田10万亩以上重要堤防发生决口;
4.2.1 .4 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2.1 .5 全市60%以上农作物受旱,6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4.2.1 .6 市城区发生极度干旱;
4.2.1 .7 按照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 Ⅰ 级响应的情况。
4.2.2 Ⅰ 级应急响应行动
4.2.2 .1市防办及时向县(市、区、山)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灾情等情况,有关县(市、区,含上饶经开区、三清山管委会,下同)、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上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2.2由市长主持召开全市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市防指指挥长主持市防指会商会,市防指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县(市、区)防指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气象、国土、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市防指每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市防指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市长。
4.2.2.3市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省防总、市委和市政府。
4.2.2.4按照预案中关于派工作组的规定,组织由市防指领导带队,市防指成员单位派人员参加的工作组。在6小时内出发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同时,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市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4.2.2.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市防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等工作。上饶军分区、驻饶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等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4.2.2.6市防办加强值班,并由一名市防指领导带班。市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市防指成员和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必要时,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在市防办集中办公,参予24小时值班。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4时前向市防指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抗旱救灾行动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4.2.2.7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市民政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抗灾一线的进展和先进事迹、先进典型等。
4.2.2.8相关县(市、区)防指根据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2.2.9市防指、有关县(市、区)防指就根据汛情、旱情发生趋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2.3 Ⅰ 级应急 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减缓趋势,由市防办适时提出终止I级应急响应的请示,经市防指指挥长审核,报市长同意后,由市防指宣布结束I级应急响应。
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应急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市防指,市防办及时将评估报告汇总报指挥长,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3 Ⅱ 级应急响应
4.3.1 当发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事件时,市防指启动 Ⅱ 级应急响应:
4.3.1 .1 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1.50米 ,且呈上涨趋势;
4.3.1 .2 信江、饶河之一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4.3.1 .3 保护农田10万亩以上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或保护农田5万亩以上堤防发生决口;
4.3.1 .4 大型水库发生险情或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3.1 .5 全市50%以上农作物受旱,4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4.3.1 .6 市城区发生重度干旱;
4.3.1 .7 超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市;
4.3.1 .8 按照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 Ⅱ 级响应的情况。
4.3.2 Ⅱ 级应急响应行动
4.3.2 .1市防办及时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I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灾情等情况,有关县(市、区)、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上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2.2由市长主持召开全市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市防指指挥长主持市防指会商会,市防指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县(市、区)防指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气象、国土、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市防指每2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市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市长。
4.3.2.3市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省防总、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4.3.2.4按照预案中关于派工作组的规定,组织由市防指领导带队,市防指成员单位派人员参加的工作组。在8小时内出发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4小时内派出市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4.3.2.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市防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等工作。上饶军分区、驻饶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等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4.3.2.6市防办加强值班,并由一名市防指领导带班。市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市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必要时,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在市防办集中办公,参予24小时值班。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4时前向市防指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抗旱救灾行动情况。
4.3.2.7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市民政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抗灾一线的进展和先进事迹、先进典型等。
4.3.2.8相关县(市、区)防指根据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3.2.9市防指、有关县(市、区)防指应根据汛情、旱情发展趋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3.3 Ⅱ 级应急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减缓趋势,由市防办适时提出终止I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请示,经市防指指挥长审核,报市长同意后,宣布结束I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应急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市防指,市防办及时将评估报告汇总报指挥长,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4 Ⅲ 级应急响应
4.4.1 当发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事件时,市防指启动 Ⅲ 级应急响应:
4.4.1 .1 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1.00米,且呈上涨趋势;
4.4.1 .2 信江、饶河之一发生流域性较大洪水;
4.4.1 .3 保护农田5万亩以上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或保护农田1万亩以上堤防发生决口;
4.4.1 .4 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4.4.1 .5 全市40%以上农作物受旱,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
4.4.1 .6 市城区发生严重干旱;
4.4.1 .7 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市;
4.4.1 .8 按照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 Ⅲ 级响应的情况。
4.4.2 Ⅲ 级应急响应行动
4.4.2.1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 Ⅲ 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灾情等情况,有关县(市、区)、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上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4.2.2 由市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市防指成员单位会,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有关县(市、区)防指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气象、国土、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县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市防指每3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市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4.4.2.3市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省防总、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4.4.2.4 经市防指指挥长同意,组织由县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市防指工作组,在12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6小时内派出市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4.4.2.5 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示,市防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等工作。上饶军分区、驻饶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等做好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4.4.2.6 市防办加强值班并由一名县级领导带班。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预案做好有关工作,必要时,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防办集中办公,参予24小时值班。市防办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4.4.2.7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市民政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发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工作动态。
4.4.2.8 相关县(市、区)防指应根据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4.3 Ⅲ 级应急响应 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减缓趋势,由市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市防指指挥长同意后,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响应结束后,各部门应及时做好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5 IV 级应急响应
4.5.1 当发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事件时,市防指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
4.5.1 .1 全市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
4.5.1.2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0.50米,且呈上涨趋势;
4.5.1 .3 信江、饶河之一发生流域性一般洪水;
4.5.1 .4 保护农田1万亩以下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5.1 .5 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5.1 .6 全市30%以上农作物受旱,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中度干旱;
4.5.1 .7市城区发生中度干旱;
4.5.1 .8 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市;
4.5.1 .9 按照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情况。
4.5.2 IV 级应急响应行动
4.5.2 .1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 Ⅳ 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灾情等情况,有关县(市、区)、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上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5.2 .2 由市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市防指成员会,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会议视情况,通过视频开至相关县(市、区),气象、国土、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市防指每4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市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气象、水文、国土、安监、工信、防办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4.5.2.3市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报省防总、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4.5.2 .4 经请示市防指指挥长同意,组织防汛抗旱工作组或专家组,由一名县级领导带队,12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5.2.5 市防办加强值班并由一名局领导带班。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预案做好有关工作。市防办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市防指成员有关单位。
4.5.2 .6 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商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发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工作动态。
4.5.2 .7 相关县(市、区)防指根据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5.3 IV 级应急 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减缓趋势,由市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市防指指挥长同意后,宣布结束 Ⅳ 级响应。
响应结束后,各部门应及时做好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4.6.1 .1 当江河洪水超过警戒水位时,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商请或调用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等抢险队伍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4.6.1 .2 当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6.1 .3 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定并组织指导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爆破作业准备。当江河水位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6.1 .4 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4.6.2 .1 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4.6.2 .2 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4.6.3 .1 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气象、水文、民政、交通、建设、城管、教育、旅发、公安、供电、通讯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6.3 .2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转移临界值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4.6.3 .3 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6.3 .4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4.6.3 .5 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6.3 .6 若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4.6.4 台风灾害
4.6.4 .1 台风(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4.6.4 .2 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1)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分析和预报,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
(2)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的领导以及水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情况,及时上岗到位,并对防御台风各项准备工作进行部署。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水库、堤防、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各类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以下;鄱阳湖区要加强重点堤防的防风防浪准备工作。
(4)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4.6.4 .3 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1)气象部门及时作出台风可能经过我市的地区、时间和风力、暴雨的量级预报,水文部门据此提前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2)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蓄滞洪区应做好分洪的各项准备工作。
(4)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要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准备工作。
(5)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视情况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设施受损,应迅速组织抢修,保证通信和供电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市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6)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7)驻地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部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 堤坝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4.6.5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布警报。鄱阳湖、信江、饶河干流堤防发生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等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4.6.5 .2堤坝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4.6.5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工作。
4.6.6 干旱灾害
农业干旱指标与农业干旱等级关系对照表
干旱等级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降水距平百分率( % )
|
-20 ~ 30
|
-31 ~ 50
|
-51 ~ 80
|
< -80
|
水库蓄水量距平百分比( % )
|
-10 ~ 30
|
-31 ~ 50
|
-51 ~ 80
|
< -80
|
蒸发与降水比
|
1.40 ~ 2.50
|
2.51 ~ 3.00
|
3.01 ~ 3.50
|
3.51 以上
|
连续无雨日数(天)
|
10 ~ 20
|
21 ~ 30
|
31 ~ 45
|
>45
|
作物受旱面积百分率( % )
|
< 30
|
31 ~ 50
|
51 ~ 80
|
> 80
|
人畜饮水困难率( % )
|
10 ~ 20
|
21 ~ 40
|
41 ~ 60
|
> 60
|
城市干旱缺水等级标准
干旱指标
|
轻度
|
中度
|
重度
|
缺水率( % )
|
5 ~ 10
|
11 ~ 20
|
大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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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干旱时,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干旱、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组织抗旱工作。
4.6.6 .1 强化地方政府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职责,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4.6.6 .2 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采取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4.6.6 .3 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发电水库按照“抗旱用水第一,发电第二”的原则,按下游抗旱用水需求调度运行。
4.6.6 .4 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江河湖泊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同时,抓住有利条件实施人工增雨,尽力为抗旱增加水源。
4.6.6 .5节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4.6.6 .6 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4.6.6 .7 做好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和抗旱宣传报道。
4.6.7 供水危机
4.6.7 .1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统一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4.6.7 .2 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江河湖库紧急处置措施
紧急处置的原则是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泄量允许下,充分发挥河道泄洪功能;当遇超过河道现状泄洪能力的洪水时,首先弃守中小圩堤,继而按调度规程运用分蓄滞洪区(道),同时全力抢险,保护重点堤防、城市和地区的安全;遇特殊情况,采取非常措施控制洪水蔓延。
4.7.1 江湖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4.7.1 .1 鄱阳湖区
(1)当湖口水位达到或超过22.5米时,全力防守湖区保护耕地面积5万亩以上重点圩堤,并随时做好康山、珠湖两座蓄滞洪区破堤分洪准备工作。省防总下达分洪命令后,按要求启动分洪,分洪顺序依次为康山、珠湖蓄滞洪区。分洪区群众转移工作按蓄滞洪区防洪安全转移预案进行,在各分洪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预定的转移线路和转移方案,迅速转移蓄滞洪区内群众,抵达预定的安全区,使转移群众生活安定、衣食无忧,并做好卫生防预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2)实施分洪后,如长江和鄱阳湖水位继续上涨并威胁10万亩以上圩堤安全时,按照省防总统一部署与命令要求,适时做好对古埠联圩、枫富联圩、畲湾联圩等5万亩圩堤临时扒口分洪的准备,按命令实时启动分洪。
(3)当乐丰联圩情况危急时,当地防指及相关部门应按预定方案,迅速转移圩堤内的群众和特殊群体。
4.7.1 .2 信江
防洪重点是信瑞联圩和上饶市城区及沿江县(区)城所在地。当信江大溪渡水位达25.92米(梅港水文站水位28.26米,分洪道口外河水位24.90米,即5年一遇洪水位)时,信江洪水仍呈上涨趋势,貊皮岭分洪道高堰开始分洪溢流;当信江大溪渡水位达27.25米(梅港水文站水位29.81米,分洪道口外河水位25.80米,即20年一遇洪水位)时,信江洪水仍呈上涨趋势,扒开低堰堰顶填土全力启用分洪道分洪。若发生50年一遇大洪水,启用貊皮岭分洪道,可使信江下游水位降至20年一遇以下。
4.7.1 .3 饶河
饶河由乐安河和昌江两大支流汇合而成。防洪重点是沿河县(市)城区所在地和万亩以上堤防工程。若发生20年一遇以上大洪水时,沿河各地应按照防洪预案规定,做好沿河两岸堤防工程的安全防守和受影响区域内的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4.7.2 水库工程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各类水库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调度运行,坚决杜绝超蓄;若遇超标准洪水或重大险情,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仍继续上涨,可能危及大坝安全时,在全力抢险同时,考虑启用非常溢洪道加大泄洪,甚至考虑炸副坝等非常措施泄洪。采取以上非常措施时,要提前通知下游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当发生不可抗御超标准洪水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水库溃坝失事时,按照事先制定的水库风险图和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迅速做好水库下游相关地区的安全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 汛情、旱情、工情、 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4.8.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8.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8.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情、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5 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8.6 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市、县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市、县防指通报;上一级防指接到特别重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9 指挥和调度
4.9.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理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3 发生重大水旱灾情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可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 抢险救灾
4.10.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10.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10.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10.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1.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1.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1.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4.11.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1.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2 社会力量与参与
4.12.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2.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市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和发布;涉及部队的,由部队有关部门审核;地方相关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4 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13.5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必要时统一组织新闻单位记者赴防汛抗旱一线采访。
4.13.6 新闻报道的重点是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市防指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干部群众投入抗洪救灾工作的情况;各部门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的情况;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干部群众奋勇抗洪的感人事迹;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及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应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提供单位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5.1.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 各级水文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6 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1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当地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5.2.1 .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要求储备常规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以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5.2.2 .1 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部队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一般情况下,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省防总申请,由省防总向省军区提出具体需求,由省军区报其上级军事主管部门批准安排。紧急情况下,根据需要,市防指可先行商上饶军分区、驻饶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部队等,申请给予受灾区紧急支援。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2.2 .2 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群众性的抗旱队,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的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4)人影作业队伍、消防部门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影工作部门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防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5.2.3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应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海事、铁路等有关部门,在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运力调配;蓄滞洪区分洪时,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使用;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扰乱抗洪抗旱救灾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5.2.7 .1物资储备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国家、省级、地方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1)市级储备。市防指按计划储备草袋、编织袋、石料、土工布、柴油发电机、移动照明系统、冲锋舟等,主要是用于水库、堤防等工程抢险以及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上饶车务段和市商务局、市供销社等成员单位,汛前做好木材、毛竹、车辆、船舶、货运车皮等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的组织协调供应工作。
(2)县级储备。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设立防汛仓库,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
(3)群众自筹。防汛任务繁重的沿江滨湖各县(市、区),应普遍实行群众自筹防汛物资的制度,按具体任务要求,分配各家各户储备一定数量的草袋、编织袋,抗洪急需时集中调配,统一使用。
(4)工程管理单位储备。各类水库、堤防、涵闸、泵站应参照《江西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
(5)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尤其严重缺水地区,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2.7 .2 物资调拨
(1)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市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重要城镇、重点工程的抗洪抢险应急需要;县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辖区内抗洪抢险急需。
(2)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防汛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物资支援。当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市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由市防指向省防总请求物资支援。
(3)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5.2.8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汛抗旱应急除险和遭受水旱灾害水利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等。
5.2.8 .2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汛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防汛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防汛抗旱应急除险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5.2.8 .3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5.2.8 .4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5.2.9 社会动员保障
5.2.9 .1 遵照《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5.2.9 .2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5.2.9 .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即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区重建工作。
5.2.9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5.3.1 .1 建立覆盖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重点水工程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完善市、县两级山洪灾害预警系统。
5.3.1 .2 加强现有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管理维护,确保各主要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20分钟内传递至市防指。
5.3.1 .3 建立和完善鄱阳湖、信江、饶河重要河段的实时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5.3.1 .4 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鄱阳湖、信江、饶河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5.3.1 .5 建立鄱阳湖、信江、饶河重要河段和大型水库的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5.3.1 .6 建立市防指上至省防总,下至县(市、区)、乡镇防指之间的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
5.3.1 .7 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5.3.1 .8 建设全市墒情监测和抗旱信息管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正确的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3.2 建立专家库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公众信息交流
5.4.1 .1 汛情、旱情、工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5.4.1 .2 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大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期、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 训
5.4.2 .1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防汛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防汛机动抢险负责人的培训,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统一组织培训。
5.4.2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同时,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5.4.3 演 练
5.4.3 .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5.4.3 .2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水上舟艇分队要加强水上搜救演练。
6 善后工作
水旱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设施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干净的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计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进行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料物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水毁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蓄滞洪区补偿
康山、珠湖2座国家重点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
6.5 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定计划和标准恢复,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6.1 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
6.6.2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量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等级
|
小雨
|
中雨
|
大雨
|
暴雨
|
大暴雨
|
特大暴雨
|
降雨量
|
H < 10
|
10≤H < 25
|
25≤H < 50
|
50≤H < 100
|
100≤H < 250
|
H≥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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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水位采用吴淞高程系统。
7.1.2 .1 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7.1.2 .2 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7.1.2 .3 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核定。
7.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7.1.3 .1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7.1.3 .2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20年一遇的洪水。
7.1.3 .3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3 .4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4 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7.1.4 .1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在20%以下。
7.1.4 .2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20%~40%。
7.1.4 .3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40%~60%。
7.1.4 .4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高于60%。
7.1.5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5 .1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5 .2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5 .3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5 .4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6 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7.1.7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市防办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防指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规定程序予以表扬或表彰;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上 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饶府厅字〔 2013 〕 57 号)同 时废止。